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顺天鑫地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4执184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5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北京顺天鑫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2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顺天鑫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4民初1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顺天鑫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等共计91.7582万元。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北京顺天鑫地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相关通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北京顺天鑫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其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
现北京顺天鑫地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91.7582万元未受清偿。
经本院审查核实,申请人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现被申请执行人北京顺天鑫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京0114民初114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