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晟矿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83民初2021号之一
原告: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晟矿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晟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147元、保全费2851元,由原告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