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执异68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秀颖,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顺天鑫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222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龙,总经理。
第三人:刘艾。
本院在执行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顺天鑫地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京0114民初114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0)京0114执1846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刘艾为被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撤回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按北京力博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追加刘艾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永胜
审判员 吴全会
审判员 董晶晶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常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