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4民初9951号
原告:温江***艺场,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广水村**。
个体工商户:杨曦,任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连刚,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海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
法定代表人:谢新华。
本院受理原告温江***艺场与被告四川海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温江***艺场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江***艺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江***艺场撤回对被告四川海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江***艺场负担。
审判员 唐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