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景天园艺场

温江景天园艺场与四川海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4民初9951号

原告:温江***艺场,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和盛镇广水村**。

个体工商户:杨曦,任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连刚,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海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墨香路********

法定代表人:谢新华。

本院受理原告温江***艺场与被告四川海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温江***艺场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江***艺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江***艺场撤回对被告四川海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温江***艺场负担。

审判员  唐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