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景天园艺场

温江景天园艺场与四川海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民初206号

原告:温江***艺场,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曦,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连刚,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海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新华。

原告温江***艺场诉被告四川海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温江***艺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江***艺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书恒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