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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天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龙海市港尾镇浯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81民初4645号
原告:福建天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锦江道九龙新城13幢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7853523T。
法定代表人:陈志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泽锴,福建鹭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勇柱,福建鹭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市港尾镇浯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浯屿村,组织机构代码:768544-8。
法定代表人:钟东升,村主任。
原告福建天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港尾镇浯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天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天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以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颜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