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恢34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泰山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莱芜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柳家店居民委员会(原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柳家店居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莱城民初字第3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柳家店居民委员会在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经管站的代管资金,按定期扣划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5)莱城民初字第34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邵淑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