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诉前调4017号
原告:山东金泰山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军分区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韩河,董事长。
被告:兰陵顺发桥板销售部,住所地:山东临沂市兰陵县黄家馆村。
经营者:***。
被告:***,男,194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黄秀刚,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上列原、被告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泰山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彦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