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山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泰山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陵县顺发桥板销售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49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金泰山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军分区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韩河,董事长。
被申请人:兰陵县顺发桥板销售部,住所地:山东临沂市兰陵县黄家馆村。
经营者:***。
被申请人:***,男,194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申请人:黄秀刚,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0)鲁0116执保1496号执行裁定书,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兰陵县顺发桥板销售部、黄秀刚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彦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