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山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泰山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陵县顺发桥板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496号

申请人:山东金泰山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军分区沿街楼。

法定代表人:韩河,董事长。

被申请人:兰陵县顺发桥板销售部,住所地:山东临沂市兰陵县黄家馆村。

经营者:***。

被申请人:***,男,194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申请人:黄秀刚,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现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金泰山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兰陵县顺发桥板销售部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8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黄秀刚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18日至2021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彦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