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财保20号
申请人:***,女,现住内蒙古。
被申请人:北京凌云宏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曾祥其,该公司执行董事。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巨海商厦702-705。
负责人:杨文广,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凌云宏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XXX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第XXXX号],保全金额以415万元人民币为限。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本案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以保单号为XXX的保险金额415万元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XXX房屋[不动产权证号:第XXXX号],保全金额以415万元人民币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李晓光
审判员曹晶晶人民陪审员格日乐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