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财保255号
申请人: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963124663。
法定代表人:曾祥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严严,北京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北京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东润月亮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政府东侧第2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76644922R。
法定代表人:戚春生。
申请人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东润月亮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内存款18127225.9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保单号:1012500xxx)为申请人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东润月亮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一千八百一十二万七千二百二十五元九角六分。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田英泽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任佳薇
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