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3民辖终1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道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296室。
法定代表人:伍柏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军,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凌云宏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曾文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北京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伍柏权,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军,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洋,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道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贵州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道天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凌云宏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宏达公司),原审被告伍柏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856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道天和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仅将本案纠纷性质认定为合同纠纷明显不当,本案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合作框架协议》,但其性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工程发包方为中道天和公司,承包方为凌云宏达公司,合同标的为新疆乌鲁木齐铁路口岸商务商贸区PPP项目中的A、B、C、D地块的幕墙工程。同时,合同约定了施工价格、施工条件、支付工程款的方式,这些内容均是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表明本案合同的性质应当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至于一审裁定认为《合作框架协议》并未约定工程地点、施工内容、工期、质量等内容,但上述内容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要素,双方可以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处理,或另行协商处理。因此,尽管缺乏上述内容,也不能否定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凌云宏达公司对于中道天和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凌云宏达公司系依据其与中道天和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等证据提起的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道天和公司退还凌云宏达公司保证金1000万元,伍柏权承担连带责任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道天和公司主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所签《合作框架协议》约定,中道天和作为甲方承诺将新疆乌鲁木齐铁路口岸商务商贸区PPP项目中的A、B、C、D地块的幕墙工程施工委托给乙方凌云宏达公司。从协议内容看,主要约定1000万元合作保证金的收取目的、性质、付款方式、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等,而针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基本要件如工程名称、地点、施工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规范、技术文件等均无明确约定。且本案系因中道天和公司未依约完成承诺事项且未退还合作保证金所引发的纠纷,凌云宏达公司的主要诉讼请求仅为退还保证金,其中并不涉及工程施工相关内容,因此凌云宏达公司与中道天和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凌云宏达公司与中道天和公司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第十条约定:“……本协议在双方或三方发生矛盾时,各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协议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该协议第十一条约定:“本协议签订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故《合作框架协议》中有关争议由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属于法定协议管辖范围,应认定合法有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道天和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道天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险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菲
法官助理 李 冉
书 记 员 刘金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