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凌云宏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亿升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北京某某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4358号 申请人:沈阳市亿升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东平湖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黄龙洲。 被申请人: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发区**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市亿升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9965.88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9965.88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保全费1369.8元由原告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自2023年3月21日起计算)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徐 巍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