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4358-2号
原告:沈阳市亿升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东平湖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黄龙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发区**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亿升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亿升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亿升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49.7元、保全费1369.8元,由原告沈阳市亿升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董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