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4358-1号
申请人:沈阳市亿升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东平湖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黄龙洲。
被申请人: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发区**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市亿升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3)辽0114民初43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9965.88元。现该案双方达成协议,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徐 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董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