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凌云宏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亿升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4358-1号 申请人:沈阳市亿升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东平湖街218号。 法定代表人:黄龙洲。 被申请人: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发区**大街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市亿升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2023)辽0114民初435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9965.88元。现该案双方达成协议,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徐 巍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董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