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8民初6091号之一
原告: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经济开发***大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9631246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润月亮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政府东侧第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76644922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润月亮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