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6988号
原告: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M2-5区9号7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坤艳,女,1988年1月7日出生,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石家庄市人民医院,住所石家庄市范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人民医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 卫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