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申4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告):***,男,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被告):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M2-5区9号7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7民初5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70654.7元,**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至2022年5月30日的工资963.76元,以及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再审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这些都是公司的严重违法事实,再审申请人已经在原审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佐证,但原审法院罔顾事实,没有支持***的相关诉求。此外,基于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致使再审申请人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收入降低的工资差额5649.55元应当由被申请人赔付。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确系因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尽管再审申请人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到的离职理由中没有涉及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但是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应当实质审判,不能仅以再审申请人的只言片语就推断再审申请人的离职与被申请人的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无关。事实上,被申请人存在**工资、未续签劳动合同、肆意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众多的违法行为迫使再审申请人提出离职行为,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885.59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白象公司提交意见称,双方均在收到判决书后未提出上诉,现原审判决已生效,被申请人已按判决支付***112974元。一、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70654.7元问题。***应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月(即2020年10月12日至2021年4月11日),后***拖延直至2021年12月1日返岗工作,被申请人本着**之道,对***规定内的停工留薪期及未按规定申请延长的停工留薪期期间的工资均已按劳动合同及有关规定足额发放。二、关于**2017年5月4日至2022年5月30日工资963.76元问题。***该项主张请求不明确,仲裁阶段***主张该项请求为2020年10月及2022年4月两部分构成,金额为963.76元,原审法院审理阶段***主张该项请求为2020年10月、2022年4月及2022年5月三部分构成,金额与仲裁阶段一致。依据2022年10月考勤记录和2022年4月、5月工资发放凭证等数据,***在职期间工资发放均满足合同约定金额,不存在未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形。三、关于未按法律法规与***续签劳动合同问题。依据本案合同等证据,不存在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并非事实,在仲裁及原审法院程序提出的双倍工资差额43277.56元未得到支持。四、关于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因工伤导致***工资收入降低补偿差额5649.55元问题。被申请人根据***出勤情况核算工资,不存在工资差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该规定中***工资待遇应为工伤职工受伤前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所取得的工资报酬。另外,被申请人对***的措辞“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提出异议,***的工伤是由于其自己的工作操作行为导致的,被申请人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885.59元问题。***违反《劳动合同》《员工行为规范》28条规定自行离职,并非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与理由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结果公正,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于2022年5月24日通过微信提出离职,依据微信内容并未提及白象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等系其离职的原因,而是要求自行离职,故原审未予支持***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诉请主张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70654.7元,**2017年5月4日至2022年5月30日的工资963.76元,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3277.56元,以及因工伤导致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5月30日期间收入降低的工资差额5649.55元,均未提交充分的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需要说明的是,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当事人应当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一审判决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放弃了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救济的权利,现申请再审亦未提交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