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与重庆十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4790号 原告: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M2-5区9号7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坤艳,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重庆十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1056号附122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原告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十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重庆十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将款项付清为由不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