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金川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民初1296号 原告: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M2-5区9号7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92105467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该公司法务。 被告:金川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北京路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0300H17325008B。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昌市中心医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2024664X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川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第三人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