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民初1296号
原告: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M2-5区9号7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92105467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该公司法务。
被告:金川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北京路5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0300H17325008B。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昌市中心医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2024664XN。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川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第三人金川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