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3991号
原告: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星谷经济开发区M2-5区9号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9210546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湘潭伊恩特医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道吉安路87号吉安大厦7-12层。
法定代表人:于文献。
原告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伊恩特医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不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白象新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