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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万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淳安县安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27执22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万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宋村乡云港口村宋村乡公共物流中心305-306室。

法定代表人:宋小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淳安县安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曙光路98号206室(淳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朱芸。

杭州万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淳安县安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27民初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钱款。现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启动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淳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27民初8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其期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元聪

审 判 员 吴文胜

审 判 员 吕贤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吴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