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2817号
原告:涟水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今世缘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金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工业新区(东区)二斗渠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涟水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金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涟水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