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4766号之一
原告:***,女,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岔庙镇鹤友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涟水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街道今世缘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芊文,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涟水县淮浦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朱码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涟水县安东北路168号。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涟水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涟水县人民政府朱码街道办事处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涟水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涟水县人民政府朱码街道办事处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