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涟水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4766号之一 原告:***,女,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岔庙镇鹤友村村民委员会推荐),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告:涟水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街道今世缘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芊文,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涟水县淮浦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朱码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涟水县安东北路168号。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涟水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涟水县人民政府朱码街道办事处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涟水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涟水县人民政府朱码街道办事处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