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民初6237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8月15日出生,住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住涟水县。
被告:涟水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街道今世缘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涟水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