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705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2705号
原告: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82号4楼。
法定代表人:朱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艳,江苏通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晨丰公路。
法定代表人:俞信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电(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本院在向原告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风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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