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34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新城科技园******。
负责人:汪伟,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瑞,北京市炜衡(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
法定代表人:朱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艳,江苏通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志公司)与被上诉人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净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6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大志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一审本诉,仕净公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其一审反诉。双方均同意对方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大志公司提出撤回其一审本诉的请求并同意仕净公司撤回反诉,仕净公司提出撤回其一审反诉的请求并同意大志公司撤回本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5民初66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大志天成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35元,减半收取4017.5元,由上诉人大志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上诉人仕净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85元,减半收取4692.5元,由大志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廷生
审判员  董岩松
审判员  王 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