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86号
申请人: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瑞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73222051M。
法定代表人:朱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笑笑,江苏通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栋莹,江苏通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清潭木梳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61948R。
法定代表人:赵杏英。
申请人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35万元。2022年4月19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