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
法定代表人:周炳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熙喆,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被申请人: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苏州仕净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品宏,男,199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1057号民事裁定并查封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022年1月1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苏州浒关开发区支行银行账户(46×××60)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苏州浒关开发区支行银行账户(46×××6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