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某某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7民初403号之一
原告: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瑞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朱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笑笑,江苏通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栋莹,江苏通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城西港区官湖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郭友培。
被告:广州***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工业东区。
法定代表人:陈勇。
原告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技有限公司、广州***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技有限公司、广州***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453.5元、财产保全费2395元,诉讼费用合计5848.5元,由原告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映华
书 记 员  朱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