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溧阳顺能光电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963号
原告: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瑞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73222051M。
法定代表人:朱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艳,江苏通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国,江苏通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溧阳顺能光电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工业园茶亭路9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0B671XH。
法定代表人:张伏波。
原告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顺能光电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溧阳顺能光电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4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1124000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溧阳顺能光电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24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海方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