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民终663号
上诉人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建环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16)京73民初20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建环球公司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重新作出判决。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第895891号“中建”商标(简称第895891号商标)为驰名商标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中建公司提交的证据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使用的商标为“中国建筑”及图组合商标或图形商标,较少使用“中建”商标。并且,大多数证据中以“中建*局”形式出现,仅是以企业简称形式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企业知名度不等于商标的知名度。2.一审判决认可中建公司提交的《关于建筑商标公众认知调查研究报告》(简称调查报告),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该调查报告以“一般消费者”作为调查对象判断混淆误认的主体错误。建筑行业的相关公众应当是与建筑施工相关人员、施工工人等,并非普通居民,且该调查报告设置的题目存在诱导受访者的情况,是一份不公正的调查报告,结论不应被采纳。3.注册商标之间发生冲突,一审法院认为中建公司的请求为法院受案范围的认定,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中建环球公司不存在通过拆分等方式对注册商标标志进行不规范使用。一审判决不仅对超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的使用行为进行了审理,而且对规范使用行为也进行了审理。4.一审判决认定中建环球公司在其施工现场、办公场所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中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中建环球公司对自己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属于对中建公司所主张的涉案商标的摹仿,未误导公众,未使中建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5.一审判决认定中建环球公司在其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突出使用“中建环球”字号的行为构成对中建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犯,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基础上的法律适用错误。6.一审判决认定中建环球公司在办公场所使用“中国建筑”标志的行为,侵犯中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事实认定不清。7.一审判决认定中建环球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限期更改企业名称,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基础上的法律适用错误。中建环球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建”是正当使用。8.一审判决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第895891号“中建”商标为驰名商标;2.确认中建环球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中建公司第895891号“中建”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建环球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与“中建”相同的文字;3.判令中建环球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办公场所、施工场地等经营场所使用与中建公司第895891号“中建”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标识与文字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4.判令中建环球公司在《人民日报》《中国建筑报》、新浪网首页及其官网www.zjhq666.com首页、集团官网www.zjhq888.com首页发表声明,消除影响;5.判令中建环球公司赔偿中建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32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涉案商标为第895891号“中建”商标,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于1994年11月30日申请注册,于1996年11月7日被核准,核定使用服务第37类(类似群:3701-3707;3709;3711;3713-3718)房屋建筑监督、建筑信息、建筑、工厂建设、维修信息、房屋隔热、泥水工作、砌砖、铺路等。2008年9月14日,涉案商标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转让给中建公司。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6年11月6日。
2015年11月10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出具《声明》,表示其将第895891号“中建”等商标转让给中建公司,对商标转让前和转让期间,他人侵犯涉案商标合法权益的行为,授权中建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采取包括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在内的一切法律措施,以维护相应合法权益。
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第一章总公司部分载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是1982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全国大型建筑联合企业。1982年6月,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建后,把原国家建筑工程总局直属的六个工程局更名为中国建筑第一至第六工程局。四个勘察设计院更名为中国建筑东北、西北、西南设计院和中国建筑西南勘察院,中国建筑工程公司亦随之划归总公司建制。……到1995年,总公司直属系统拥有8个工程局,6个勘察设计院,16家专业公司,61家驻外机构(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及世界上50个国家和地区,共有职工20余万。1995年6月,按照国家推行企业集团的原则和规定,报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国经贸企[1995]293号文批准,成立了“中建集团”。……中建总公司集团章程“总则”中规定,集团简称:中建集团。在《大事记》部分载明,1960年2月,中国建筑工程公司宣告成立。1982年6月,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成立。1983年12月,《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章程》通过。1991年2月,总公司作出印制佩戴“中建”标志、徽章的规定,规定在大型机械设备、工程项目、职工基地、办公用品上印有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标志,职工佩戴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徽章。标志、徽章呈方形。“CSCEC”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英文名称的缩写。1992年9月,经清理整顿,建议原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XX分公司改为XX中建工程公司。
从1982年起,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及下属企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主要管理的二、三级单位列表显示,相关单位名称主要以“中建”或者“中国建筑”开头命名,简称中建系统)曾被授予先进施工单位、先进集体、国家优秀工程金牌奖、建筑工程鲁班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称号或荣誉。从1982年至1995年,中建系统先后发行出版报纸《中建集团报》、图书《中建对外经营十年》《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志》和《中建之路》。中建系统参与的项目包括中国国贸中心一二三期、华北第一高楼天津津塔、水立方、万达广场、北京深圳沈阳徐州武汉等地铁项目、南水北调工程、大亚湾核电站、奥运射击场馆、媒体村、深圳国贸中心等建筑工程项目。从1987年首届鲁班奖评选以来,中建系统承建的项目获200多项鲁班奖。自1999年首届詹天佑奖评选以来,中建系统参与建设的项目获100多项詹天佑奖。中建系统建设的项目曾获长城杯优质工程、金杯示范工程等奖项。
从1984年起,中建系统多次入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评选的世界225家国际大承包商排行榜。1999年在全球营业额排序中列第20位,全球10大房屋承建商第7位。2001年,名列全球建筑商第14位,国际承包商第22位。2002年,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是我国最大的建筑联合企业,中国最大的国际工程承包商。2003年,在公布的世界最大225家国际承包商中,中建系统排名为第16名,同年在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排名为第18位。2004年,在全球225家国际承包商中名列第17位,并被评为世界十大房屋承建商的第8位。2005年,在世界前225名国际承包商和225名环球承包商排名中,居第17位。2006年,在世界最大225家国际承办商排名中名列第20名。在2006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中排名第486位。
中建公司2009年-2014年的年度报告显示,该公司多年被评为世界住宅工程建造商第一名、全球十大房屋承建商、世界医疗等公共工程前十大建筑商;连续进入世界最大225家国际承包商和环球承包商行列;各年度新签重大商务合同所涉建筑项目遍布全国乃至世界各地。2009年至2014年,中建系统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2603亿元、3704亿元、4828亿元、5715亿元、6810亿元、8000亿元,利润分别为128.8亿元、196.4亿元、258.9亿元、301.6亿元、387.99亿元、433.36亿元。2012年至2014年,均为《财富》500强企业,据全球建筑地产行业第1位。从2009年开始,利税额超过100亿元。2004年,全年利税额达54.5亿元。2009年中建系统在业务宣传方面的广告投入达到2.25亿元。新华社、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人民网、《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工人日报》等媒体对中建系统的业绩工程、获奖情况、经营情况进行了广泛的报道。
中建环球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等。
2010年5月19日,中建环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第8309415号商标(简称第8309415号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2011年9月7日,核定使用服务第37类盖屋顶;工厂建设;管道铺设和维护;建筑;砖石建筑;铺路;砌砖;商品房建造;建筑物隔热隔音;室内装潢。2013年4月,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中建环球公司,专用权有效期至2021年9月6日。
2015年7月3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5)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18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登陆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网站(网址:www.zjhq888.com),显示在网站首页使用了企业全称;在该公司办公场所内使用了“中建环球”、“中国建筑”字样;在办公楼顶使用了“中建环球”字样。
2015年7月8日,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出具(2015)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329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在位于北京市西三环北路50号院6号楼豪柏大厦的中建环球公司的一处办公场所内,使用了“中建环球”、“中国建筑”字样;在办公楼顶使用了“中建环球”字样。
2015年11月9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964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中建环球公司在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蓝白领公寓二期施工现场使用了其企业名称全称,以及第8309415号商标。
2015年11月9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143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中建环球公司在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银河公寓公交站附近的一处施工现场使用了其企业名称全称、第8309415号商标,以及“中建环球”字样。
2015年11月9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143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中建环球公司在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巢湖路第一大街的一处施工现场使用了其企业名称全称、第8309415号商标,以及“中建环球”字样。
2015年11月9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964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中建环球公司在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星火路的一处施工现场使用了其企业名称全称、第8309415号商标的图形部分,以及“中建环球”字样。
在北京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上公示的北京住建委工程项目显示,中建环球公司中标5项,涉及中标金额15亿多元。在济南建设网上公示的济南住建委工程项目显示,中建环球公司中标金额共计6000万多元。在南京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官网上公示的南京住建委工程信息显示,中建环球公司在第29641号公证书中涉及的南京软件园项目中标金额为2.9亿元;中建环球公司自行增加的工程项目合同金额累计12.1亿元。在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的天津住建委工程信息显示,中建环球公司在包括第29640号公证书、第31438号公证书在内的5个施工项目中标金额为2.6亿元。在西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公示的西安住建委工程项目显示,中建环球公司中标金额为4000万元。
中建公司提交了所支出的公证费25000元发票,并在本案中主张2500元;另主张赔偿律师费30000元。
中建公司提交了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出具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73.8%的受访者听说过或见过“中建”商标。80.1%的受访者判断该标志属于中建公司。76.8%的受访者认为该标志与中建环球商标即第8309415号商标存在关系,“中建”字样、字体、字形因素影响大。53.8%的受访者认为中建环球公司与中建公司有关系。中建环球公司认为该调查报告未经公证、相关公众不应是普通消费者、题目设置等存在问题,对此不予认可。
中建环球公司提交了其获得的部分荣誉及证书、部分工程合同、参加部分公益活动的证书等证据,证明其品牌已经在行业内获得认可,具备相当的知名度。
中建环球公司在其网站中对该公司的“高管团队”有如下介绍:“……马亚军先生1996年7月起任中建一局总部北京航天城921-3项目部1#楼工长……2000年调任中建八局工作,先后任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学院师职干部公寓楼项目经理……2005年调任中建四局工作,先后任中建四局(北京)副总经理……二〇〇六年组建中建系统内部首家高级经理人团队股份制公司-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于,第一,中建环球公司在其施工场所、办公场所使用“中建环球”“中国建筑”标志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中建公司第895891号“中建”商标权的侵害。第二,中建环球公司注册并使用带有“中建环球”字号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以及在施工场所使用“中建环球”字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中建公司提交的《调查报告》相关数据显示,73.8%的受访者听说过或见过“中建”商标。80.1%的受访者判断该标志属于中建公司。虽然调查报告中显示的商标与本案字体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显著识别部分均为“中建”文字本身,故可以说明第895891号“中建”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中建系统之成立最早可追溯至1960年,拥有众多关联企业,涵盖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城镇基础建设工程、铁道建设工程、港口码头建设工程、工程装饰装修等几乎所有建筑服务领域。参与多个知名建筑工程项目服务,服务区域遍布海内外。中建系统在建筑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多次获得鲁班奖和詹天佑奖等大量奖项,在世界建筑商和承包商的排名中名列前茅,行业认可度高。2004年,全年利税额达54.5亿元。从2009年开始,全年利税额超过100亿元。其通过企业CI管理,规范使用“中建”标志,相关企业亦多以“中建”命名,“中建”与中建系统形成了对应关系。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第895891号“中建”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的较高知晓程度一直持续,至少到2008年3月20日之前已经达到驰名程度,属于驰名商标。
第8309415号商标构成要素包括地球图形和“中建环球”文字,其文字呼叫部分完整包含了第895891号“中建”商标。鉴于第895891号“中建”商标系驰名商标,从商标的整体和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无论是第8309415号商标,还是单独的“中建环球”文字,该商标标志均构成对第895891号“中建”商标的摹仿。中建环球公司将被诉侵权商标在建筑施工场所使用,属于在与第895891号“中建”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建筑相同的服务上使用,而在办公场所使用,也是属于与其实际从事的建筑服务相关的服务场所,均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在中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既未超过商标法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期限,在第8309415号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也处于驰名状态,故对中建公司要求判令中建环球公司在其办公场所、施工场所停止使用包括第8309415号商标在内的含有“中建环球”标志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鉴于中建环球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等,与第895891号“中建”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属于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因此,对于中建环球公司在其施工场所、办公场所突出使用“中建环球”字号的行为,同样构成对中建公司第895891号“中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于中建环球公司在办公场所使用“中国建筑”标志的行为,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在建筑行业中,“中国建筑”经常会被简称为“中建”,并唯一指向中建公司或其注册的第895891号“中建”商标,相关公众在中建环球公司的办公场所看到“中国建筑”标志,易与第895891号“中建”商标相混淆,故中建环球公司在其办公场所使用“中国建筑”标志的行为侵犯了中建公司的第895891号“中建”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中建”内在的含有建筑服务之意,使用在建筑服务上确实存在显著性较弱的情形,但其经过大量经久的使用,达到了驰名的程度,已经与中建公司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符合显著性要求。虽然类似于“中建”在内的大量“中字头”商标或多或少带有特定历史时期的特点,亦如中建环球公司所言,与国家资源的支持密不可分,但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中建系统与“中建”已经形成了紧密的对应性,相关公众对“中建”亦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认知。其他含“中建”字样的商标得以核准注册的情况,不能用以否定中建系统与第895891号“中建”商标的对应性,亦不能用以否定相关公众业已形成的认知,故本案中不能成为中建环球公司使用的正当理由。
第895891号“中建”商标在建筑等服务上属于驰名商标,中建环球公司对此应当知晓,而该公司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将完整包含第895891号“中建”商标的“中建环球”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同时结合中建环球公司在其网站上对其系中建系统下属公司等宣传,足以证明中建环球公司具有攀附第895891号“中建”商标的商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其注册带有“中建环球”的企业名称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鉴于第895891号“中建”商标系已注册驰名商标,故中建环球公司将其企业名称使用在建筑等与第895891号“中建”商标类似的服务上,以及在网站上宣称从事项目投融资、项目EPC管理、房屋建筑设计、国际基金管理等业务,易误导相关公众,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建公司提出的相关诉讼请求,中建环球公司应当停止使用现有企业名称。
就中建环球公司实施的侵犯商标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中建公司要求判令其停止侵权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中建公司要求判令中建环球公司就其涉案侵权行为在相关报纸、网站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请求,一审法院将根据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面及情节等因素予以确定。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建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的直接证据以及关于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方面的证据。在侵权行为人获利方面,虽然中建公司也未提供中建环球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获利的准确数额,但是,中建公司提供的中建环球公司参与相关施工项目中标数额的证据可以印证中建环球公司因实施涉案侵权行为获利较大,故参考上述证据以及侵权行为延续的时间、范围等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予以确定。同时,对于中建公司提出的公证费、律师费赔偿请求,属于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一、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建环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施工场所、办公场所使用与中建公司第895891号“中建”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二、中建环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立即停止使用现有企业名称;三、中建环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其涉案侵犯中建公司第895891号“中建”商标权的行为,以及实施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建筑报》上向中建公司发表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根据中建公司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中建环球公司负担);四、中建环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中建公司经济损失二百万元,并赔偿中建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三万二千五百元;五、驳回中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诉讼中,中建公司、中建环球公司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中建公司在一审起诉状中明确,其主张中建环球公司在经营场所、办公场所突出使用“中国建筑”“中建环球”侵害了其对第895891号“中建”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另查,中建环球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办公场所等所用涉案标志持续至今。第8309415号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宣告无效,已于2020年8月6日发布公告。
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分别作出(2018)京民终558、560号民事判决(简称第558、560号民事判决)中认定,“中建”作为商标标志和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建集团以及下属中建系统企业字号的核心部分,在2006年12月之前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2006年12月之前,涉案商标(第895891号商标、第5640152号商标)在“建筑”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程度。两案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包括调查报告在内的全案证据基础上,认定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无不当。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中建”作为其企业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核心标识的字号进行登记,并在商业活动中予以使用,具有攀附中建公司商业信誉及涉案商标商誉的意图,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中建环球公司与中建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自注册登记之时即具有不正当性,两案一审法院依据中建公司的请求判决中建环球公司停止使用或者变更其现有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应含有“中建”字样并无不当。
第560号民事判决还认定,该案不属于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注册商标之间冲突不予审理的情形,法院有权对涉案商标与中建环球公司第8309415号“中建环球及图”商标之间的冲突予以审理。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名北京中建环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对第8309415号“中建环球及图”商标的使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分别作出的民事裁定对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第558、560号民事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
上述事实,有起诉状、当事人陈述、民事判决、民事裁定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结合中建环球公司的上诉主张,本院就本案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以及赔偿数额相关问题作以下评述:
因中建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至今,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第8309415号商标已被无效宣告并公告,故该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自始无效。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按需认定的原则,对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给予相应的保护。鉴于第8309415号商标自始不存在,故本案无需再认定第895891号“中建”商标为驰名商标,本院对一审判决的此部分认定予以纠正。中建环球公司提出的本案系注册商标之间权利冲突案件,不应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处理,以及中建环球公司在施工场所、办公场所使用自己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中建公司的第895891号“中建”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37类建筑、建筑信息、维修信息等,该商标于1996年获得核准注册。中建公司及其所属的中建系统多年来在建筑服务领域广泛使用该商标,使该商标的“中建”文字已能与中建系统形成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中产生较高的知名度。
中建环球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其将包含“中建”文字的标志“中建环球”“中国建筑”用于其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属于在与第895891号“中建”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第895891号“中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中建公司对第895891号“中建”商标所享有的商标权。对中建环球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于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鉴于中建环球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第895891号“中建”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类似,故中建环球公司在其施工场所、办公场所突出使用“中建环球”字号的行为,同样构成对中建公司第895891号“中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对中建环球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按照前述规定审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的纠纷时,通常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属于前述混淆行为。
本案中,第895891号商标为文字“中建”,中建环球公司的企业字号中包含“中建”,二者文字、读音及含义均相同,第895891号商标已被在先判决认定于2006年12月之前在建筑服务上达到驰名程度,中建公司及中建系统企业多年来对该商标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在案证据显示,中建环球公司主要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业务,属于中建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其于2008年3月20日成立时,理应知晓第895891号商标及其市场知名度,仍将与该商标相同文字的“中建”作为企业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核心标识的字号组成部分进行登记,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与中建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建环球公司否定中建公司第895891号商标的知名度、调查报告的证明力等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法律责任
中建环球公司应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建”字样,一审法院对中建公司提出的停止使用带有“中建”字样的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但需要指出的是一审判决判令中建环球公司“停止使用现有企业名称”系要求中建环球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名称或者变更其现有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应含有“中建”字样,本院对此予以进一步明确。此外,本院还需指出的是一审判决判令中建环球公司发表“致歉”声明系要求中建环球公司在相关媒体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本院对此予以进一步明确。
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在案证据以及侵权行为延续的时间、范围等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酌情确定200万元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虽然中建环球公司否认第895891号“中建”商标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上诉主张成立,但尚不能使其上诉请求成立,本院在纠正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对一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60元,由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东勇
审 判 员 吴 斌
审 判 员 郭 伟
法官助理 杨柳青
书 记 员 张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