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航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航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8268号 原告(被反诉人):江苏中航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17号中建环球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人):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住北京市海淀区邓庄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江苏中航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环球公司)与被告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科院空间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航环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科院空间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航环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中科院空间中心立即向我方支付工程款1404028.9元;2.请求依法判令中科院空间中心向我方赔偿延期支付工程款违约利息至欠付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19日为45168.7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中航环球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方与中科院空间中心2017年2月20日签订《环模与专业试验楼、空间应用科学和技术实验平台室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我方承建中科院环模与专业试验楼、空间应用科学和技术实验平台室外工程,合同价款2966902.45元,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3月1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5月29日。合同签订后,我方在中科院空间中心要求下于2017年7月13日进场施工,2017年12月22日该工程竣工验收,2020年1月12日该工程经审计结算审核定价为2930167.94元,目前中科院空间中心尚欠我方1404028.9元。 中科院空间中心辩称,一、中航环球公司留下的是烂尾工程,没有理由主张全部工程款;二、中航环球公司遗留的返修工程量已经由东方展星公司完成,我们也给该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对于中航环球公司主张的约140万的工程款,我们同意在扣除28万元后支付;三、中航环球公司的施工质量不合格,且在接到监理单位多次书面通知后不整改。关于工程款的扣除数额问题,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故请求法院驳回中航环球公司违约金的诉请。 中科院空间中心另提出反诉,反诉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扣减中航环球公司的工程款28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中航环球公司向我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89008元。案件受理费由中航环球公司负担。 中航环球公司就中科院空间中心的反诉辩称,一、诉争工程2017年12月22日已经完工,并且已经验收合格。签收单中除了有一份是在2018年1月30日签写的,其他签收单如果是真实的,其签署时间都是在2017年12月22日之前,即完工验收合格之前。二、本工程已经于2020年1月12日结算,而且在之后的付款记录当中也对结算的总额进行了多次确认。工程最终结算是对整个工程的完整结算,不仅对工程量和造价进行了结算,并且充分考虑了潜在索赔事件。因此就诉争工程,除质量保修问题外,双方施工合同关系终结,双方之间的经济责任结清。在此种情况下,不应允许任何一方在达成结算协议后再主张工程索赔问题。因此,就中科院空间中心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中航环球公司原名中建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案审理过程中,更名为中航环球公司。2017年2月20日,中科院空间中心(发包人)与中航环球公司(承包人)签订《环模与专业试验楼、空间应用科学和技术实验平台室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为建设环模与专业试验楼、空间应用科学和技术实验平台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期任何缺陷的投标;工程地点海淀区邓庄南路9号中科院新技术基地园区内,工程内容为室外给排水工程、强弱电工程、采暖工程、铺装和绿化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3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5月29日;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签约合同金额2966902.45元;发包人派驻工程代表***;缺陷责任期限24个月,自工程竣工验收并经有关部门备案之日计算。2017年7月13日,上述工程实际开工,2017年12月22日完工,中科院空间中心称中航环球公司2017年12月份撤场但现场道路、**、进场材料、原有道路和临时道路均存在问题。中航环球公司提交《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显示,开工日期2017年7月13日,完工日期2017年12月22日,综合验收结论为同意验收,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均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加盖公章。中航环球公司另提交2020年1月12日《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载明送审金额4838413.82元,审减金额-1908245.88元,审核金额2930167.94元,建设单位处由***签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单位加盖公章。中科院空间中心对上述两份材料不予认可,称并非其真实意思,其主张根据中航环球公司提供的合同,明确载明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上载明,验收合格以后,由监理人向发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字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就工程验收环节,按照行业惯例凡是需要验收的项目承包人都应该写申请竣工验收报告,报告里需要载明申请竣工验收的地点、时间、人物,监理方并没有收到竣工验收报告,所以从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此工程都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工作;中科院空间中心需要中航环球公司提交竣工资料来进行备案,中航环球公司要求必须办理结算,因此,中科院空间中心才被迫开具竣工验收记录和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庭审中,中科院空间中心称中航环球公司施工不合格,并提交2017年9月、10月以及2018年1月工作联系***,工作联系单显示中科院空间中心主张中航环球公司施工中北侧道路路面、西侧道路路面、道路内检查**、原有道路和临时道路混凝土未拆除等问题。2018年9月30日,中科院空间中心向中航环球公司发出《通知》,称中航环球公司未按通知时间进行维修,中科院空间中心已正式委托一家有市政资质的单位将于10月1日进场,经测算,需返工面积1260平方米、道牙270米,含路面及基层拆除、重新做路基层、铺设透水砖及道牙大约需要28万元,最终以监理和造价咨询审核确认的工程量和造价为结算价,这项费用将从中航环球公司外线工程款中扣除。中科院空间中心提交其与北京东方展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9月30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材料等证据显示北京东方展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名称为环模与专业试验楼北侧、西侧透水砖路面返修项目,审核价314035.57元。中科院空间中心称其与北京东方展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算金额虽然是31万,但涉及部分施工材料的变化,所以就本案应扣除的金额,其按2018年9月30日发送给中航环球公司的通知载明的28万予以确定。中航环球公司对中科院空间中心的上述主张均不认可,称工程已经按期竣工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如果是中航环球公司原因不能按期竣工,监理应在竣工后7天内书面通知承包人,但其并未接到该通知。 中科院空间中心另提交《空间应用科学和技术实验平台、环模与专业试验楼室外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将“项目完成竣工结算并经上级审计部门审核通过后,支付至工程款的95%,留5%作为质保金”修改为“项目完成竣工结算并经双方确认后,按第二条分批支付至竣工结算总价款的95%,留5%作为质保金。”第二条约定,为有效保障甲方和乙方及其下属分包方权益,后续工程款(质保金除外)分两批平均支付,且须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支付:1、乙方向甲方提供本批工程款拟支付分包方的付款方案及计划;2、乙方向甲方提供以往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情况,甲方乙方公章,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3、乙方制定工程维修计划,经甲方认可后,严格按计划推进工程维修,相关工作如有拖期按总承包合同工程延误处罚条款实施;4、乙方承诺安抚好分包商及农民工……本补充协议未涉及的条款,仍按原合同文本执行。中科院空间中心及中航环球公司均在上述补充协议上加盖公章。中科院空间中心另提交《合同审批单》、《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印信使用申请单》佐证上述《补充协议》系2020年2月27日签订。中科院空间中心另称上述《补充协议》所涉维修的内容是除北京东方展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范围以外的路灯等设施,签订《补充协议》后,中航环球公司也派人进行了维修,但对北京东方展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部分,双方一直未能协商一致。中航环球公司对上述《补充协议》认可,但称只是为了尽快拿到已远超支付时间的工程款而被迫签订,并非其真是意思表示,且《补充协议》对工程款结算金额、中科院空间中心主张扣除的维修金额均未作任何约定,足以证明双方已经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中科院空间中心已向中航环球公司支付工程款1526139.04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中科院空间中心与中航环球公司签订的《环模与专业试验楼、空间应用科学和技术实验平台室外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科院空间中心虽对中航环球公司提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不予认可,但受雇于中科院空间中心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均对上述《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确认,且2020年1月12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单位四方制作了《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故对中航环球公司提交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本院予以认可,诉争工程2017年12月22日已经竣工。后中科院空间中心虽于2018年1月至9月期间就诉争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向中航环球公司提出异议,但2020年1月12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单位对《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确认,发包人派驻工程代表***亦在上述材料建设单位出签字,此时就中科院空间中心所述中航环球公司施工不合格之处,中科院空间中心已经交由北京东方展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毕,且《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已经减金额-1908245.88元,中科院空间中心在审定金额2930167.94元后,再主张扣除北京东方展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费用及逾期竣工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双方约定“项目完成竣工结算并经双方确认后,按第二条分批支付至竣工结算总价款的95%,留5%作为质保金。”庭审中,中航环球公司对《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无法进行合理说明,故对中航环球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中科院空间中心自述《补充协议》所涉维修的内容是除北京东方展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范围以外的路灯等设施,签订补充协议后,中航环球公司也派人进行了维修,故中科院空间中心再以中航环球公司施工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缺乏实施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已经签署《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且诉争工程质保期已届满,就中航环球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江苏中航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04028.9元; 二、驳回江苏中航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1元,由江苏中航环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8元,已交纳;由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负担86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3418元,由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