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14802-1号
原告:辽宁铭塑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系北京**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道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中景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宁铭塑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道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道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辽宁铭塑管道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铭塑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辽宁铭塑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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