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庐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与安徽庐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2002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庐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金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489046083。
法定代表人:陶仁友。
被告:***,男,1980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多法,安徽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庐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7元,减半收取计114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杜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娟
书记员孙庆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