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庐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与安徽庐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1民初925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庐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金福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489046083。
法定代表人:陶仁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多法,安徽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庐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1元,减半收取计116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秦大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娟
书记员鲍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