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勘岩土地基技术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勘岩土地基技术有限公司诉袁创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622执197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蒙勘岩土地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蒙勘岩土地基技术有限公司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蒙勘岩土地基技术有限公司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622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给付案件款142892.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79元,申请执行费2043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1、依法于2017年9月30日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期限内仍未履行,我院于2018年10月13日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经启动总对总查控,于2018年10月13日反馈信息:被执行人***有存款信息,但余额很少。无车辆、股权、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3、于2018年9月30日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信息;2018年10月13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蒙勘岩土地基技术有限公司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巴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援引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