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勘岩土地基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勘岩土地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内民申字第9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光荣路284号。
法定代表人:沈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蒙勘岩土地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盘古羊绒集团南(110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蒙勘岩土地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商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德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武伟煜
代理审判员*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