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25民初1588号之二
原告:***,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安徽琮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政务新区包公路万汇龙装饰城1幢商铺1212-1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8108794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琮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620,000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二、解除查封原告***名下位于定远县××路××广场××幢××室的房产(产权证号皖20**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6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