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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25民初1588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安徽琮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政务新区包公路万汇龙装饰城1幢商铺1212-1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8108794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琮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石 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