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财保661号
申请人:山东特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工业园距104国道3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圆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政务新区包公路万汇龙装饰城1幢商铺1212-121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特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圆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特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圆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山东特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娟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财保661号
申请人:山东特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工业园距104国道3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诚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徽圆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政务新区包公路万汇龙装饰城1幢商铺1212-121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特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圆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特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圆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山东特凌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