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道科技有限公司

7490南京安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锦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国际会议大酒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民初7490号
原告:南京安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60号B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彭晓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江苏巨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锦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学城学津路8号高科大厦B座1001室。
法定代表人:林小峰。
被告:南京国际会议大酒店,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四方城2号。
法定代表人:王玲。
原告南京安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锦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国际会议大酒店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南京安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安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8元,减半收取4569元,由原告南京安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静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朱梦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