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鼓民初字第8262号
原告南京安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46083-8,住所地本市秦淮区瑞金路2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彭晓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小晶,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鸣,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16870-8,住所地本市鼓楼区马台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杨舒媛。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安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安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3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原告南京安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玉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王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