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财保171号
申请人:江苏安道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南京安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60号B幢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59460838J。
法定代表人:彭晓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56号通厂20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31024U。
法定代表人:刘洪亮,负责人。
申请人江苏安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8,564.15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承诺对因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将无条件进行赔偿。2022年5月2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霍尼韦尔(天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8564.1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安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苗雪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金钞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