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6民终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鑫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金鼎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奇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亚利,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秉玖,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孔全,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现在阜阳监狱服刑。
上诉人安徽鑫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亚利、孙孔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鑫苗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孙 震
代理审判员 赵昱昱
代理审判员 郜志鹏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