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11民初4336号
原告:南京***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蓝旗街88号创意东八区三期204室。
法定代表人:钱新进。
被告:南京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马台街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海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环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