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恢1501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郑州音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祥营村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无忧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物流园区)喜达路西段路北2号库。
法定代表人宋宁宝。
关于郑州音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无忧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郑州音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措施:
1、已于2018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戒其失信行为
3、本院依法分别于2019年7月23日、2019年10月21日对被执行人郑州无忧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于2018年12月10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郑州无忧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十三辆,均为首封,并将其中的九辆车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共计220800元,上述款项已全部返还于申请执行人,剩余四辆车本院暂未实际控制,且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车辆的具体位置,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启动传统查控,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并报告财产状况,并对案件的进一步履行作出说明,直至应当到庭日被执行人未到庭,同时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5、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听取了其意见,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下落,同意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郑州音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偿还货款182955元,违约金1939.28元(2018年1月20日之后以397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案件受理费3882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1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俊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