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南郑音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郑州音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郑州无忧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恢35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音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祥营村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无忧蚂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物流园区)喜达路西段路北2号库。
法定代表人宋宁宝。
关于郑州音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无忧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9)豫0191民初118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郑州音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无忧蚂蚁物流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郑州音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豫0191执恢350号,在执行过程中分别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20年3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并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二、2020年3月12日、2020年8月20日二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权、证券、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等。
三、2020年8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四、2020年8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到。
五、2020年8月22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询无缴存记录。
六、2020年8月20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
七、2020年8月20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限高惩戒公告,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
八、2020年8月20日约见申请人终本约谈,并向申请人反馈执行状况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终结(2019)豫0191民初11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1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