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14332号
原告:郑州音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祥营村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红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国梁,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枫丹,河南瑾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郑庵镇刘巧村村委。
法定代表人:郭伟。
原告郑州音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音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郑州音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音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国能电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2656元,原告郑州音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预交,本院也不再收取。
审 判 员 于颖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栓
书 记 员 果继情